中国科学院大学师德考核办法(试行)(2019年7月6日党委会通过)

  • 日期:2021-09-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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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学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加快我校“双一流”大学建设步伐,积极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教师提出“三个牢固树立”、“四有好老师”、“四个引路人”和“四个相统一”的希望和要求,根据中共北京市委教育工作委员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和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新时代北京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北京高校教师师德考核办法〉〈关于北京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教工〔2019〕33号),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师德,主要是高校教师的职业道德,具体是指高校教师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教学管理、社会服务中处理个人与教育事业、个人与学生、个人与同事、个人与家庭和其他社会成员之间的关系时,所应遵循的道德行为准则和规范。

第三条 考核对象为中国科学院大学教师。中国科学院大学教师是指由中国科学院大学聘任的教学科研人员、管理支撑人员以及以中国科学院大学名义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教师、访问学者及进修教师等,其他人员可参照执行。

第二章 组织保障

第四条 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共同管理师德考核工作,共同承担师德考核责任,是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学校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师德考核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学校成立师德考核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全校师德考核工作,审定考核结果。

学校师德考核领导小组组长由校党委书记担任,纪委书记和主管人事工作的副校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党政办、组织部、教师工作部、宣传部、教务部、培养与学位部、科研处、校纪检办公室/监察审计办公室和其它相关二级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组成。学校师德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教师工作部,负责师德考核的日常工作,教师工作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各二级单位成立师德考核工作小组,具体组织实施本单位师德考核工作。二级单位师德考核工作小组组长由所在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可由所在单位党政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

第三章 考核标准及内容

第六条 师德师风考核应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考核标准以《新时代北京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国科学院大学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大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通知》(校发人字〔2018〕83号)为主要依据,内容包括坚定政治方向、自觉爱国守法、传播优秀文化、潜心教书育人、关心爱护学生、坚持言行雅正、遵守学术规范、秉持公平诚信、坚守廉洁自律、积极奉献社会等十个方面。

第七条 师德考核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

对严格遵守师德规范的教师,师德考核结果方可评为合格;对于获得广大师生和社会高度认可,师德事迹突出,能够发挥立德树人模范和表率作用的教师,年度师德考核方可评为优秀。

凡教师出现《新时代北京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国科学院大学师德“一票否决制”实施办法》(校发人字〔2018〕84号)所列“负面清单”等行为的,其师德考核档次确定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第四章 考核程序

第八条 师德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平时考核注重考核教师日常道德表现和遵守纪律、履行岗位职责等情况,由各二级单位师德考核工作小组结合工作实际实时开展,随时记录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每学期进行汇总并通报。

年度考核由教师工作部结合学校工作安排统一部署,纳入教职工年度考核。考核按照个人自评、综合评议、学校审定、结果反馈等程序进行。

(一)个人自评。教师本人对个人年度思想政治及师德师风情况进行总结,对照考核内容逐项自我评议。

(二)综合评议。相关职能部门和二级单位师德考核工作小组根据教师个人自评情况, 通过民主评议、群众谈话、学生评价等方式开展考核工作,对照有关规定,形成师德考核初步意见和考核档次后报教师工作部。

各二级单位要高度重视师德师风考核工作,引导广大教师充分认识开展师德师风考核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严格按照考核程序组织考评,全面、客观、公平、公开地评价每位教师的师德表现。

(三)学校审定。学校师德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各二级单位上报的师德考核初步意见和考核档次,提出师德考核结果,并报学校领导集体讨论,对考核结果进行批准备案。

(四)结果反馈。师德考核结果通知每一位被考核教师,经教师签字确认后,存入教师个人档案。考核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告知当事人调查认定的事实及依据,听取教师本人意见,并提出改进建议,坚持正面引导。

(五)争议处理。师德考核结果出现争议时,由教师工作部牵头,协调相关部门组织调查,依据《关于北京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文件提出处理意见,报学校党委会研究决定。

第五章 考核结果

第九条 师德考核结果用于教师管理和职业发展全过程,作为人才引进、教师选聘、岗位聘用、职称评定、职务晋升、干部选任、申报人才计划、申报科研项目、学习进修、评奖评优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第十条 各二级单位在教师录用、职务(职称)评审、岗位聘用、人才项目申报、各类奖励申报等工作中,须对候选人遵守师德情况进行全面核查,将师德师风考核合格作为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师德师风考核为基本合格者,当年年度考核不能评为合格以上档次。师德师风考核为不合格者,当年年度考核应确定为不合格,实行“一票否决”。

第十二条 对有严重师德失范行为、影响恶劣者,按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处分、行政处分、撤销教师资格、解聘等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十三条 对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有异议的教师,可根据相关规定向学校师德考核领导小组申请复核。

第六章 考核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师德考核领导小组以师德年度报告、抽查等方式定期排查二级单位教师师德状况。有违反师德规范的,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及时向学校师德考核领导小组报告。

第十五条 各二级单位应依据本办法,切实负起责任,全面、认真做好师德考核工作,对在师德考核过程中有徇私舞弊、监管不力、推诿隐瞒,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将根据情况给予严肃处理,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教师工作部负责师德师风投诉受理事务。学校师生或校外人员可通过来信、来函、提交书面材料、电话、当面反映问题等方式投诉师德师风问题。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师工作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关于印发〈新时代北京高校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北京高校教师师德考核办法〉〈关于北京高校教师师德失范行为处理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教工〔2019〕33号)